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
在財稅優惠政策方面,區內新辦企業可擇優適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或中關村科技園政策。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按減15%的稅率計征所得稅,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按減10%的稅率計征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稅。五年后經驗收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兩年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經營期不滿十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稅收減免期滿后,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繼續給予適當的減免照顧。
對生產性高新技術項目,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1至5年內,區財政局按企業所繳增值稅高新區地方留成部分30%至100%的比例,向企業劃撥技術改造資金。具體期限和比例在立項時商定。
對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項目,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在50萬元以下的費用,經核準后,可一次性在管理費用中列支;50萬元以上的費用,經核準后,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和為此所購得的關鍵設備和測試儀器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
企業可以租用高新區公共保稅倉庫倉位暫存進口料件,海關按來料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自籌資金興辦高新區鼓勵的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可以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入該企業作為新增資本金或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50%的稅款;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三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所得稅款。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十年內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三年內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我區特別鼓勵的項目,經營期內全部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對投資于農業和農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項目的企業,稅收優惠期滿后,可在十年內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新辦企業直接出口自產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
利用荒山、荒地搞農業科技項目,從有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水開發農業特產品,自有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特產稅三年。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進口設備和建筑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稅。五年后經驗收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前兩年免征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經營期不滿十年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稅收減免期滿后,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繼續給予適當的減免照顧。
對生產性高新技術項目,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1至5年內,區財政局按企業所繳增值稅高新區地方留成部分30%至100%的比例,向企業劃撥技術改造資金。具體期限和比例在立項時商定。
對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項目,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在50萬元以下的費用,經核準后,可一次性在管理費用中列支;50萬元以上的費用,經核準后,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和為此所購得的關鍵設備和測試儀器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
企業可以租用高新區公共保稅倉庫倉位暫存進口料件,海關按來料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自籌資金興辦高新區鼓勵的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可以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入該企業作為新增資本金或興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50%的稅款;再投資興辦、擴建出口創匯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三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所得稅款。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十年內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三年內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我區特別鼓勵的項目,經營期內全部免征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對投資于農業和農產品生產、加工和經營項目的企業,稅收優惠期滿后,可在十年內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新辦企業直接出口自產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
利用荒山、荒地搞農業科技項目,從有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水開發農業特產品,自有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特產稅三年。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進口設備和建筑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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