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一、稅收
所得稅:設在汕頭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可享受二年免、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減免稅期滿后,經確認為產品出口型的企業、特區內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經確認為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在經濟特區設立的服務性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十五年以上,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由總行撥入的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申請批準,從獲利的年度起,可享受第一年免,第二、每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外商將其稅后所得利潤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批準,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上述投資如果是“二型”企業(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則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 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增值稅。
二、外匯管理
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經外匯管 理局核準登記。可在有外匯經營業務的國內銀行或外資 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可不結匯,保留現匯,用于正常的業務支出;多余外匯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可向中國人銀行汕頭分行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外商的稅后利潤和外籍員工的稅后工資及其他正當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匯出境外。
三、企業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擁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外商有權按國際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管理企業,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安排生產和銷售,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自行采購生產資料以及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數量。
四、產品銷售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組織本企業產品出口,也可按國家規定委托代理出口。屬于需要出口許可證的產品,無事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按企業的年度出口計,每半年申領一次出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如屬國內需要進口的緊缺商品,或采用國內原材料和元器件較多的產品,或確是外商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施生產的產品,經申請批準和補交原材料進口稅后,可適當擴大內銷比例。
五、投資保障
在汕頭市投資的外商的財產、人身安全、投資獲利的合法權益以及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均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因故中途停業,可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停業手續。在清理債權債務后,其資產可轉讓,其資金可匯出。外商投資企業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未能解決時,可請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請雙方認可的國際仲裁機構仲裁。外商投資企業可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他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六、進出口貨物管理
在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物資和原輔材料等貨物及出口自產產品統一由汕頭市各級外商投資管理機構核定后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原輔材料進口和產品出口憑向海關申領的報關手冊核銷。
七、用工管理
在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權,企業可根據生產的需要自行確定用工數量,并按照“先城市后農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則招工,招用職工應 向企業所在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經勞動管理部門簽證生效。同時,應按汕頭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勞動保險。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確定員工的工資形式與標準、獎懲、津貼及考核等制度。
八、土地管理
汕頭市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在市內投資設廠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自建廠房,可向汕頭市或市轄各區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外商在其已購買使用權的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內,其業權可以依法轉讓或抵押。汕頭經濟特區工業用地的使用期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為70年,期滿后可申請續約。
所得稅:設在汕頭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可享受二年免、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減免稅期滿后,經確認為產品出口型的企業、特區內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經確認為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延長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在經濟特區設立的服務性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十五年以上,經申請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由總行撥入的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申請批準,從獲利的年度起,可享受第一年免,第二、每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外商將其稅后所得利潤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申請批準,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上述投資如果是“二型”企業(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則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 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征增值稅。
二、外匯管理
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經外匯管 理局核準登記。可在有外匯經營業務的國內銀行或外資 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可不結匯,保留現匯,用于正常的業務支出;多余外匯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可向中國人銀行汕頭分行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外商的稅后利潤和外籍員工的稅后工資及其他正當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匯出境外。
三、企業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擁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外商有權按國際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管理企業,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安排生產和銷售,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自行采購生產資料以及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數量。
四、產品銷售
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組織本企業產品出口,也可按國家規定委托代理出口。屬于需要出口許可證的產品,無事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按企業的年度出口計,每半年申領一次出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如屬國內需要進口的緊缺商品,或采用國內原材料和元器件較多的產品,或確是外商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施生產的產品,經申請批準和補交原材料進口稅后,可適當擴大內銷比例。
五、投資保障
在汕頭市投資的外商的財產、人身安全、投資獲利的合法權益以及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均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因故中途停業,可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停業手續。在清理債權債務后,其資產可轉讓,其資金可匯出。外商投資企業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未能解決時,可請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請雙方認可的國際仲裁機構仲裁。外商投資企業可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他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六、進出口貨物管理
在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物資和原輔材料等貨物及出口自產產品統一由汕頭市各級外商投資管理機構核定后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原輔材料進口和產品出口憑向海關申領的報關手冊核銷。
七、用工管理
在汕頭市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權,企業可根據生產的需要自行確定用工數量,并按照“先城市后農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則招工,招用職工應 向企業所在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經勞動管理部門簽證生效。同時,應按汕頭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勞動保險。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確定員工的工資形式與標準、獎懲、津貼及考核等制度。
八、土地管理
汕頭市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在市內投資設廠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自建廠房,可向汕頭市或市轄各區的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外商在其已購買使用權的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內,其業權可以依法轉讓或抵押。汕頭經濟特區工業用地的使用期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為70年,期滿后可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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