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收入逃稅案
稅務機關在對該公司1991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發現企業支付廣告轉包款、制作款、坐支廣告收入,偷逃工商統一稅。
稅務機關在匯算中,通過案頭、現場審計,發現企業1991年度部分廣告業務中,廣告牌如路牌、燈箱、霓虹燈等制作系轉包給其他制作單位完成,公司僅以差額作為“代理廣告收入”申報繳納工商統一稅。對此公司作如下帳務處理:
1.承接業務開出發票收取廣告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貨款
2.轉包支付制作單位款項時
借:預收貨款
貸:銀行存款
3.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差額,轉入“代理廣告收入”
借:預收貨款
貸:代理廣告收入
根據上述情況,稅務機關認為,依據稅法規定,公司代理廣告業務收入屬服務性業務收入,計稅依據應包括廣告的設計、制作、刊登等各項收入金額,而不得以扣除支付的具體制作廣告費用后的余額報稅。
經審核確定,1991年度該公司由此而申報廣告收入92874元,應補納工商統一稅及地方附加為:
應納稅額=92874×3.03%=2814.08(元)
稅務機關決定,該公司補納漏報稅款,交納滯納金264.52元,并處以500元罰款,補罰稅款共計3578.60元。企業對此未提出異議,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數交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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