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殘充廢偷稅案
1990年,稅務機關對該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營業外收入”帳戶中有可觀的“廢品”銷售收入。經了解,該公司在未經稅務部門審查鑒定的情況下,自行認定凡不符合電子工業部規定技術標準的磁頭產品,即屬“廢品”,銷售后記入“廢品銷售收入”。并認為應適用于《工商統一稅施行細則》第27條的免稅規定,因此沒有申報納稅。進一步檢查發現,這些磁頭產品雖不符合部頒標準,但不屬于“廢品”,可安裝在玩具或其他低檔發聲物上。“廢品”的銷售對象大多是電器維修和基層商業部門,而非廢品回收單位。
根據財政部及有關文件規定,工業企業出售殘次品及不合格的成品,應當按照產品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該公司自行認定按“廢品收入”處理,不申報納稅,屬于漏稅行為。經檢查、清理,1988年12月至1990年7月此項銷售收入共計5 84121元,應補繳工商統一稅稅款29498.11元,加收滯納金6784. 57元,合計36282.68元。
此外,該電子有限公司,還有隨同磁頭產品銷售的紙箱包裝收入,亦自行從銷售收入中扣除,未申報納稅的問題,依照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工業企業銷售的產品,凡是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當依照連同包裝物的銷售收入,按產品適用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該公司沖銷的包裝物銷售收入2400元,應補納工商統一稅121.2元,另付滯納金42.42元,合計163.62元。
以上兩項合計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364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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