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盱眙縣華強醫療機械廠偷稅案”的分析
一、案件來源及基本案情
2005年3月初盱眙縣國稅稽查局接到舉報,“盱眙縣華強醫療器械廠(以下簡稱華強)在2004年度的生產銷售經營過程中有嚴重偷稅問題”。華強系工業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等產品的生產銷售,該廠2004年全年應稅銷售額為2516133.02元,本期銷項稅427742.89元,上期留抵稅款340860.51元,本期入庫稅額86882048元,上期留抵稅款為0,期末留抵稅款為0,入庫上期欠稅11146.48元,期末欠稅 7663.56元(2005年1月已入庫)。稽查局在接到舉報后,立即組織人員,按照法律程序規定履行相關稽查手續,明確稽查重點為“帳外經營”,兵分多路,對華強實施稽查?;榈闹饕繕瞬皇蔷蛶げ閹?,而是獲取相關證據,因此,我們著力對其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和場所開展突擊檢查,首先對該廠的消毒站、倉庫、生產車間的相關臺帳、記錄、帳冊、憑證等實施突擊調取,力求在第一時間獲得第一手證據材料,證據到手后,迅速組織人員對所調資料進行造表統計,然后,再與其總帳和各類明細帳進行核對,與此同時,及時找到有關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筆錄,最終對該單位的稅收違法事實予以確認。
二、主要違法事實及偷稅手段
經查,發現該單位在2004年3-12月期間主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華強在2004年3-12月期間,倉庫產成品臺帳反映:發出輸液器5840500套,注射器12417300套(具體見倉庫產成品臺帳復印件和統計表)。而當期帳面反映銷售輸液器1127886套,注射器966430套(具體見產成品銷售臺帳復印件和統計表)。又根據一次性車間責人提供的情況看(見詢問筆錄),該廠沒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方式,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該廠在產品發出后應作銷售,計提銷項稅額。故應補增值稅576409.63元。該企業的主要偷稅手段就是進行帳外經營,采取購進原材料不入帳,同時對外銷售產品也不入帳,實施“帳外循環”,隱瞞銷售收入,偷逃國家增值稅。
三、當前民營企業的納稅狀況及存在問題和原因
根據我們對包括華強在內的一些民營企業的稅收稽查情況來看,這些企業的納稅情況不容樂觀,甚至問題還十分嚴重,主要現象表現為:一是偷稅面之大令人瞠目,幾近100%,幾乎所有企業沒有不偷稅的,他們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想方設法將國家稅收占為己有。二是偷稅比例之高讓人難以置信,可以說一般的偷稅率都高于50%,華強就高達86.9%.三是偷稅數額越來越大,大有勢不可擋之勢,從近年來的一般舉報案件的檢查情況看,企業偷稅數額越來越大,在以往的稅收稽查案件中偷稅數額超過10萬元的都很少,現在一個不起眼的小企業偷稅額就超過了50萬元,偷稅在100萬元的企業也再希奇。華強偷稅額為57.64 萬元。四是真假帳并行已經是普遍問題,在查案過程中發現,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都在用假帳來對付稅務機關(當然也包括其他經濟執法或管理部門)。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營企業主利欲膨脹,惟利是圖,納稅意識淡薄,這些人始終把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自己的唯一經營目標。二是 “拿商引資”作為擋劍牌,拿地方政府的好心作保護傘。一般來說各地政府對招商引資企業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和保護措施,其目的是促進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這些民營企業老板便有恃無恐,大肆侵吞國家稅款。三是稅收管理存在較大漏洞。主要集中在基礎管理、納稅評估、稅收稽查沒有形成合力,沒有產生聯動效應,管理人員大多就工作流做工作流,沒有結合企業生產實際思考稅收問題,評估人員也大多就帳論帳,沒有主動深度分析企業信息,以達到其防范于未然的目的。而一旦到了稽查這一環節,問題就出來了,真是不查不知到,一查嚇一跳,民營企業偷稅問題觸目驚心。
四、由“華強偷稅案”引發的思考
第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對納稅人實施精細化管理是杜絕偷漏稅的基本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類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經營方式也越來越活躍,因此,用以往那種粗放式的稅收征管方法,用一個不恰當的比喻,就如用火炮對付火箭,用馬車追趕汽車,已經早已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的要求。所以,要想使稅收征管工作真正上水平、上臺階,就必須從企業經營的源頭數據管起,抓住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細節,對企業實施精細化稅收管理。
第二、實施管理、評估、稽查聯動,是強化稅收基礎管理的基本手段。管理、評估、稽查固然承擔著稅收工作的不同職責,但其最終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保障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使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得以充分發揮,但是,各自為戰,互不聯系的工作機制是不可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只有實行三者 “信息共享、行為互動,以評幫管,已查促管,以管防偷”,才能使稅收基礎管理工作更加扎實有效,才能使稅收的財政職能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得到全面發揮。
第三、充分發揮稅收稽查打擊威懾作用,是強化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維護稅收秩序的必要保證。我們通過華強偷稅案的查處,更加清醒的認識到,稅收稽查工作必須轉變思路,切實將“收入型”稽查轉變為“打擊威懾型”稽查,以強化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保障稅收秩序為根本目標,在實施具體的稅收案件查處工作中,必須將“查帳型”稽查轉變為“辦案型”稽查,稽查人員應該以獲取偷稅證據為直接目標,如各種臺帳、記錄、流水帳、小瓜帳、領料單、出庫單等等,憑證據將偷稅者繩之以法。而不是就帳查帳,就帳查帳,稽查人員往往是滿懷希望的去,空空如也的回,不但不能夠打擊威懾偷稅者,相反,還回偷稅者留下笑柄,認為稅務稽查不過如此。也就更談不上強化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維護稅收秩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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