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繳房產稅漏稅案
合作前,原酒店由內稅稅務分局經管,企業與外商合作經營后,原國有酒店的營業執照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繳銷,稅務關系也相應同原經管稅務機關脫鉤,但未到外稅分局登記,成為漏管戶。
涉外稅務局在1991年對合作酒店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酒店的產權單位——中方合作者,從1989年與外商合作以來未繳房產稅。
經案頭審計確認,酒店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為1528萬元,一次性減除30%的自然損耗等因素后的余值,即計稅價值為1069.6萬元,按1.2%年稅率計算,每年應納房產稅為128352元。1989、1990、1991年三年應補納房產稅共計385056元。
由于酒店人員配合稅務人員工作,認錯良好,稅務機關作出限期補稅,免于處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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