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稅率產品按低稅率產品計稅偷逃消費稅
某市釀酒廠主要生產白酒、酒精及飲料。1996年10月,市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對其1996年1月~9月份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產品銷售明細賬,發現酒精的產品銷售收入達2158萬元,與1995年同期相比,增長了38%。但通過產成品賬的檢查,白酒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1%,酒精產量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3.8%,增長幅度不大。企業1月~9月共結轉酒精銷售成本1098萬元,與酒精銷售收入明顯不符。由此檢查人員推斷,企業存在混淆酒類產品銷售與酒精產品銷售的問題。
檢查人員對包括該廠門市部在內的8個購貨單位16份銷貨發票進行外調,發現開給本廠門市部的兩份大額銷貨發票記賬聯與發票聯產品名稱不符,記賬聯為“食用酒精”,發票聯為“糧食白酒”。再核對這兩筆業務的核算情況,發現“產品銷售收入——食用酒精”賬頁后面單設一賬頁,戶名為“門市部”,只登記產品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未登記單價及單位成本。該企業混淆產品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的問題終于查清。銷售明細賬的“門市部”戶記載1995年1月~10月食用酒精銷售收入537萬元,實際為糧食白酒銷售收入,共少計消費稅107.4萬元(增值稅從略)。
(二)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
該釀酒廠將高稅率白酒按低稅率酒精記銷售,少計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屬偷稅行為。征收分局決定除令其補繳所偷稅款外,并處2倍罰款。
(三)賬務調整
1.調整產品銷售收入
借:產品銷售收入——酒精 537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糧食白酒 5370000
2.補提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07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3.繳納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74000
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2148000
貸:銀行存款 3222000
下一篇:某市國稅稽查分局與保健品廠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