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運費進行偷稅案例分析
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屬股份制企業,主要經營水泥的生產及銷售業務。稅務機關對其200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如下問題:
1、企業隨同水泥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產品銷售費用——代墊運費”。支付銷售水泥的運費時,借記:“產品銷售費用——運費”,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因為,企業隨同水泥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不同時具備代墊運費的兩個條件,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2000年1-12月,企業隨同水泥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運費123,106.00元,應補繳增值稅123,106.00÷(1+17%)×17%=17,887.20元。
2、購進原材料,材料價款與運費未分開,將價款并入運費中一同開具運輸發票,并計提進項稅額抵扣。會計分錄如下:
借記:“原材料”;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合計金額210,678.60元,計提進項稅額210678.60×7%=14,747.50元,按照規定此項業務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法律依據、賬務調整及處理決定
1、代墊運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起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二)、(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企業的代墊運費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代墊運費的條件,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應補繳增值稅17,887.20元,其賬務調整為:
借:產品銷售費用-運費123,106.00元
貸:應交稅金一增值稅檢查調整17,887.20元
營業外收入105,218.80元
2、購進原材料價款與運費分開,將價款全部并入運費中開具運輸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根據有關規定,購進貨物或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費含有貨物價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六)。因此,該項運費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應補繳增值稅14,747.50元。其賬務調整為:
借:原材料14,747.50元
貸:應交稅金一增值稅檢查調整14,747.50元
以上兩項共計應補繳增值稅32,634.7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上述價外費用未計提銷項稅額以及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費計算進行抵扣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對該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32,634.70元×0.5=16,317.35元。
以上補稅罰款合計48,952.05元。
三、案例分析
從以上偷稅行為來看,稅務稽查人員在到企業檢查時,要注意查看“產品銷售費用”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分析企業出現貸方發生額的真正原因。因為“產品銷售費用”賬戶,屬于成本費用類賬戶,它的發生額一般在借方,若出現貸方發生額或大筆的紅字沖銷,稅務稽查人員就要注意企業是否有價外費用,不繳納增值稅,而利用成本費用類賬戶的貸方發生額或紅字沖銷來偷稅。購進原材料價款與運費未分開,將全部價款并入運費中開具運輸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上,基本上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取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就將全部價款并入運費中開具運輸發票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及其運費都是在“原材料”科目進行核算,這就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對企業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相當熟悉,并且,要熟練掌握稅收業務知識及其運用。在檢查過程中要注重對企業運費核算過程的檢查,不放過任何一張原始單據的審核,才能從中發現是否存在“利用運費”進行偷稅的行為。
2.企業財務人員只考慮企業的自身利益,忽視了稅法,說明納稅意識淡薄。因此,我們有必要加強對企業的稅法宣傳和輔導力度,使企業特別是財務人員加深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熟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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