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或宣告終止經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到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和遷移手續,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所需的資料:(1)注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2)上級主管部門批文、職代會決議、法院破產判決書、及其它有關資料(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4)注銷當期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稅款交款書;(5)在地稅局領購的全部發票、發票領購簿;(6)單位公章。
2、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需填寫的表格:(1)《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2)《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新技術產業園區分局歇業清稅審批表》一式三份;(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繳銷表》一式兩份。
3、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辦理的稅務事項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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