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委托內企加工貨物納稅問題
境外公司委托境內公司加工貨物,加工后貨物不運送出境,由境內公司直接運送至境外公司在境內的客戶。境外公司只向境內公司支付加工費。此類交易是否不符合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的規定?境內公司在進口境外公司原材料時是否應按一般貿易進口,繳納關稅增值稅?
1、對于細則所規定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時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是按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來執行,即因視同銷售行為沒有銷售額而采用的其中的一種方法為貴公司所說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這是銷項稅額的計算問題,與是否抵扣進項稅額沒有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第四條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貴公司所說的銷售固定資產包含就征營業稅的不動產和應征增值稅動產兩類,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在銷售給關聯方時稅務機關都會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來調整應納稅額。如果在符合財稅[2002]29號規定文件規定的應稅固定資產的前提下,再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3、您所訴的情形按照國家的現行規定,此類交易是不符合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第三條的規定,“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上述問題中所述及的貨物沒有最終離境,不符合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的相關規定,不會視同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的,來料加工免征增值稅的本意就是促進出口,如果境外公司將貨物直接調給境內公司,由于加工后的貨物沒有報關出口,這種情況肯定是要征收增值稅的:
一、加工后內銷的貨物要按全額征收增值稅,無論加工企業是否只是收加工費,因為貨物是從加工企業直接移送給境內客戶的,加工企業就要承擔增值稅義務。稅務部門不會因為加工企業只收了加工費,而只對加工費征稅。
二、境內公司進口境外公司原材料時,應按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關稅及增值稅,同時可能被稅務機關和海關處罰,因為加工企業是以來料加工的名義從國外進的原料,加工企業直接內銷,違反了國家對來料加工的管理。
所以,境內加工企業不要將加工后的產品直接運輸給境內企業,否則將蒙受很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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