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收及會計處理(一)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雙方的稅收處理規定不同,其會計處理規定亦不相同。另外,委托加工的金銀首飾也有其特殊性。
委托方的稅收與會計處理
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委托方應納的消費稅,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對于此項消費稅,委托方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產品”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已納消費稅稅款(此項規定僅適用于稅法規定的八種應稅消費品,對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除外)。
在會計處理上,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的代扣代繳消費稅,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部分: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過程中,改變了用途,應將改變用途的部分所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出。
為了加強委托加工產品消費稅的管理,1994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在頒發的《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中,對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問題改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委托方的稅收與會計處理
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委托方應納的消費稅,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對于此項消費稅,委托方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產品”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已納消費稅稅款(此項規定僅適用于稅法規定的八種應稅消費品,對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除外)。
在會計處理上,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的代扣代繳消費稅,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部分: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過程中,改變了用途,應將改變用途的部分所負擔的消費稅從“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轉出。
為了加強委托加工產品消費稅的管理,1994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在頒發的《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中,對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納稅問題改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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