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如何進行審核認定和年審
(一)軟件企業認定機構依據規定的標準組織對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形式審查為主,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審查合格的軟件企業,由認定機構提出初選名單,報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將按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四)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五)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按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七)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八)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上述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九)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認定機構對本條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十)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二)軟件企業認定名單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稅務部門批準公布,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報上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地認定機構將按規定的標準對授權區域內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年審結果由認定機構的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四)年審合格的軟件企業,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并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五)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可憑本年度有效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按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公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信息產業部提出復審申請。提請復審的軟件企業應當提交復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復審申請后十五日內答復是否受理該申請。受理機關應對復審申請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七)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因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實發生后三個月內,向其所在地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認定申請。
(八)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除要求其生產過程應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流程和管理規范外,比照上述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執行。
(九)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認定機構對本條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十)企業在申請軟件企業認定或年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內容。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內容,一經查實,認定機構應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報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當年享受鼓勵“政策”的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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