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準予扣除項目——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依據:財稅[2001]009號、京國稅發[2001]109號
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依據:財稅[2001]009號、京國稅發[200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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