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的實物出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某公司前年10月接受某單位捐贈的實物資產一批,按市價估計10萬元入帳,計入“資本公積”科目,去年11月,該公司將此實物出賣取得現金收入12.87萬元,帳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28700
貸:資本公積 10000
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今年4月,稅務人員到該公司檢查,將該公司計入“資本公積”的此實物出售的價差作為納稅調增處理,下達了要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3300元的通知。稅務人員的處理正確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清算所得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這一規定,稅務人員對于該公司接受捐贈的實物出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從這規定不難看出,如果該公司出售此實物的凈收入低于10萬元,則差額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正確的帳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 128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借:其他業務支出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借:銀行存款 128700
貸:資本公積 10000
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今年4月,稅務人員到該公司檢查,將該公司計入“資本公積”的此實物出售的價差作為納稅調增處理,下達了要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3300元的通知。稅務人員的處理正確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清算所得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這一規定,稅務人員對于該公司接受捐贈的實物出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從這規定不難看出,如果該公司出售此實物的凈收入低于10萬元,則差額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正確的帳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 128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借:其他業務支出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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