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征免規定
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資產,考慮到如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稅發[1994]132號、京稅二[1994]462號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字[1997]77號、京國稅[1997]166號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依據:國稅發[2003]45號
依據:國稅發[1994]132號、京稅二[1994]462號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稅字[1997]77號、京國稅[1997]166號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依據:國稅發[200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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