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補貼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獨生子女補貼,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因此,該企業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不得進行稅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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