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被搶的損失能否在企業稅前扣除
近日,我公司財務人員從銀行支取現金后返回公司途中,遭到兩名歹徒搶劫,被搶走現金28萬余元。雖然案發后省、市、縣三級公安部門聯合開展偵查,但案子目前尚未偵破。請問由于現金被搶造成的損失,能否作為財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可以,我公司應如何辦理?
回復:《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財產損失,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所發生的損失。你公司現金被搶造成的損失屬于稅前財產損失扣除范圍,能夠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規定,企業申報的財產損失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其中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而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等八類原因造成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扣除。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由于現金被搶造成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除了要報送申請報告資料外,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根據你公司發生的損失屬現金損失的情況,按照規定還應提供以下證據:(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三)由于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你公司已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后,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追回你公司的損失,你公司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將追回財產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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