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憑證的開具和取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第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據,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分的證件)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據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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