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轉讓如何繳個稅
近日,市民孫先生將2002年購買的一套52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以當年的買價轉讓給了自己的侄女。有人告訴他,這個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稅務部門要重新核定轉讓收入,再補交20%的個稅,孫先生聽了很擔心。
轉讓經濟適用房究竟怎么繳納個稅呢?
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記者了解到,孫先生只要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確實是以原購房價轉讓給侄女,稅務機關會認可這筆交易,不會重新核定轉讓收入。孫先生在這筆交易中,如果沒有凈收入就不用繳納個稅。凈收入的計算方法是,成交額減去業主在購買和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其中,經濟適用房裝修費用扣除上限是房屋原值的15%。
另據介紹,目前南京市各類房產原值的確定標準分別是:商品房是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自建住房是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繳納的相關稅費;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按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是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對于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規定更細,屬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屬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屬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繳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屬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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