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可否享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問:個人獨資企業可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
答: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針對企業所得稅而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第1號)規定:“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就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