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租賃其他企業廠房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某外商投資企業租賃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廠房,每月支付其租金。該公司(承租方)租賃其他企業廠房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件》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四點關于納稅人的確定明確:“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該公司租賃廠房所占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為該集體所有制企業所擁有,而且該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在土地所在地的,應由擁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如不屬這種情況則另當別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件》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四點關于納稅人的確定明確:“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該公司租賃廠房所占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為該集體所有制企業所擁有,而且該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在土地所在地的,應由擁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如不屬這種情況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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