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企業也應做好所得稅納稅調整
問:我單位屬免稅企業,在年度匯算申報時,未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完全充分的納稅調整,出現招待費或職工工資超標列支等現象。稅務檢查人員要對我單位進行罰款處罰,我們認為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減免政策,調增的所得額同樣享受免稅優惠,稅務機關應不應該對企業處以罰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所得稅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給予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免稅企業也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時限進行準確的納稅調整,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作出處罰決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申報時,免稅企業也要做好納稅調整,以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企業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所得稅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給予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免稅企業也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時限進行準確的納稅調整,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作出處罰決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申報時,免稅企業也要做好納稅調整,以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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