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包裝物價款如何計稅
問:企業在銷售產品時,隨同貨物銷售向購買方收取單獨計價包裝物款。該企業收取包裝物價款如何計稅,進行帳務處理?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2.根據現行的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于產品發出時,視同材料銷售處理,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因此,企業在銷售產品時,隨同貨物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單獨計價包裝物價款是在主營業務之外的價外收費,屬于價外收費中的包裝費,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作出相應的帳務處理。
例如:某國有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產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0元,稅率為17%,該產品成本為40,000元,另外,隨同產品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元,包裝物成本為3,000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
1.銷售該產品的帳務處理:
該產品應繳納增值稅:50,000×17%=8,500(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8,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產品銷售收入 50,000
2.隨同產品銷售應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帳務處理:
包裝物應繳納增值稅:5,000×17%=850(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8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其他業務收入 5,000
月末,結轉該產品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40,000
貸:產成品質 40,000
結轉包裝物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3,000
貸:包裝物 3,000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2.根據現行的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于產品發出時,視同材料銷售處理,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因此,企業在銷售產品時,隨同貨物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單獨計價包裝物價款是在主營業務之外的價外收費,屬于價外收費中的包裝費,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作出相應的帳務處理。
例如:某國有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產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0元,稅率為17%,該產品成本為40,000元,另外,隨同產品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不含稅銷售額為5,000元,包裝物成本為3,000元,款項已收到并存入銀行。
1.銷售該產品的帳務處理:
該產品應繳納增值稅:50,000×17%=8,500(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8,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產品銷售收入 50,000
2.隨同產品銷售應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帳務處理:
包裝物應繳納增值稅:5,000×17%=850(元),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8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其他業務收入 5,000
月末,結轉該產品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40,000
貸:產成品質 40,000
結轉包裝物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3,000
貸:包裝物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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