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抵扣的問題
問: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用的廢舊物資來源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原購進取得增值稅發票。本年六月十七日接到稅務部門通知:執行2001年4月28日財稅[2001]78號文,購進廢舊物資可取得普通發票,直接抵扣10%的進項稅,請問:我們5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稅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回收經營單位現在仍提供增值稅發票,我們是否接受或者拒收?
答:根據2001年4月28日財稅[2001]78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該文件從5月1日起開始執行,所以5月1日以后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取得的發票應該是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如果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仍然是增值稅發票,可以采取與對方換新發票等辦法,或與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答:根據2001年4月28日財稅[2001]78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該文件從5月1日起開始執行,所以5月1日以后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取得的發票應該是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如果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仍然是增值稅發票,可以采取與對方換新發票等辦法,或與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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