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完印花稅后為什么還受罰
問:我是一私營企業的會計,年初按照每個營業賬薄應貼印花稅5元的規定,共計購買貼花40元。可是前不久,地稅局稽查局來查賬時,以賬薄上的印花稅票沒有注銷為由,罰了我們80元。請問:這樣處罰是否正確,是否過重了?
答:對你們的處罰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65號)通知規定:“已粘帖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為注銷或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對你們的處罰依據充分,是完全正確的。
答:對你們的處罰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65號)通知規定:“已粘帖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為注銷或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對你們的處罰依據充分,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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