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國稅發[1998]86號文件《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2000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也對這一問題做了同樣的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該文件只規定超過實際工資發放額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時,在以后年度發放準予稅前扣除。如該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發放工資,而轉入福利費、招待費等其他用途,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1998]86號文件《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2000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也對這一問題做了同樣的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該文件只規定超過實際工資發放額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時,在以后年度發放準予稅前扣除。如該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發放工資,而轉入福利費、招待費等其他用途,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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