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企業取得國際貨運發票所列運費能否抵扣
問:免抵退稅企業取得國際貨運發票所列運費能否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七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銷項稅額應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計算確定,因此,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包括境外運費部分。但如果該企業在2002年1月1日以前是以出口貨物到岸價格(CIF)計算企業應繳稅金的,考慮到其出口貨物銷項稅計稅金額已包括境外運費,該境外運費如符合運費抵扣條件,可允許其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但應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出口退稅業務,屬于2002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業務,應遵照現行規定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計算免抵退稅,有關境外運費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七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銷項稅額應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計算確定,因此,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包括境外運費部分。但如果該企業在2002年1月1日以前是以出口貨物到岸價格(CIF)計算企業應繳稅金的,考慮到其出口貨物銷項稅計稅金額已包括境外運費,該境外運費如符合運費抵扣條件,可允許其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但應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出口退稅業務,屬于2002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業務,應遵照現行規定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計算免抵退稅,有關境外運費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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