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房屋價值的土地是否交房產稅
問: 我公司今年新建廠房,其中兩棟已開始使用,這部分在今年10月份開始交房產稅,我司把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并把屬于該廠房的土地價值也轉入固定資產,請問土地價值是否要同房屋主體結構一樣交房產稅,有相關的稅收法規嗎?
答:《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據上述“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規定,當企業在土地上建廠房時,土地的價值應轉入在建工程成本,竣工驗收后應轉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予以結轉。結轉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該規定不僅適用于房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對非房地產企業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樣適用。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1987]3號)文件的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綜上所述,房產原值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對于這點,《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自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并入固定資產核算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復》(深地稅發[1997]374號)文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您可以參考:“《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值。由于《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是在198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當時,新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未出臺。因此,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實施后,對計征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第十九規定,現明確如下:計征房產稅的房屋原值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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