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如何操作
問:我公司注冊在上海,請問技術研發費加計扣除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備案?我們這里很多科技型企業都覺得加計扣除很難操作,請專家給與詳細指導,謝謝!
答:關于技術開發費的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第一條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不再以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為前置條件。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都可以加計扣除(除全額扣除外,還可加計50%進行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足抵扣的,可在五年內結轉抵扣。上述文件規定的費用都屬于技術開發費的范圍,企業確定納稅年度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時應將上述費用都歸集在內。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應將加計扣除數在主表第21行進行填列,自行申報扣除,不需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數額直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1行‘加計扣除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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