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費稅前列支的標準和報銷票據的要求
問: 請問手機費和固定電話費在稅前列支的標準和報銷票據的要求?依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問:請問北京今年是否有個人電話費按300元/月人報銷并稅前列支的規定?
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支付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無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特此對21300題中關于北京公務通訊費扣除限額的解答作出更正。
問: 請問采用發票實報實銷的手機費用,超過300塊的部分,是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還是企業應納稅所得?
答:京地稅企[2003]641號文是對公務通訊費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如果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公務通訊費超過300元,超過的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個人所得稅方面,職工取得開具給企業的公務通訊費發票實報實銷的,不并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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