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企業籌辦期業務接待可否入開辦費
問:新辦企業籌辦期間業務接待可否入在開辦費,是按開辦費作稅前扣除,還是按業務接待費作稅前扣除,若按業務接待費作稅前扣除,是不是在開辦費里增設三級科目:業務接待費
答:您好!
對于開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籌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其實質還是屬于業務招待費,并不是開辦費的內容。從下一段的規定可以看出,實施細則的規定中,開辦費并沒有包括業務招待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面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再者《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廈地稅政二[2000]12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進入開辦費超過計稅工資發放標準的工資,以及其他不得在稅前列支的項目,應在攤銷開辦費第一年的年終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籌建期間進入開辦費的業務招待費,應在攤銷開辦費的第一年,與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合并,在按當年營業收入準予列支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內據實列支;超過限額的年終應一次性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從廈門的規定可以看出,開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是需要納稅調整的,但這僅是廈門的地方規定,國稅總局沒有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于此類比較模糊的問題,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答復為主。
祝您工作順利!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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