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可在稅前列支
問:請問外商投資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依據?
答: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A href="http://m.electedteal.com/new/63/67/88/2003/10/ad846710401114201300218280.htm" target=_blank>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取消上述審批后,上述行業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壞賬準備。各地稅務機關要對上述行業的企業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會計報表中的“放款余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科目,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壞賬準備。對信貸、租賃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對那些應收賬款余額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仍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九條規定:“對從事信貸、租賃業務以外的企業,應從嚴掌握,如確有需要,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按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壞賬準備?!?/p>
但外商投資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A href="http://m.electedteal.com/new/63/67/88/2002/4/ad50038101113420023852.htm" target=_blank>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為抵御風險和減少未來費用而發生的支出有關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各項收入、費用。除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取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的可以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基金外,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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