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勞務發生地不同納稅地點的選擇
問:老師你好!我的問題是:有一家水泥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在不同的轄區投資建造房屋一棟供其關聯企業當辦公樓使用。該辦公樓的所有權在水泥生產企業,二樓供給關聯企業使用,一樓商品房對外出租,出租費用1、假如水泥廠自己收取,在自己的帳上反映收入,自己交稅,交稅地點和自己繳納增殖稅的稅務機關一致,這樣處理對嗎;2、假如是其關聯企業代收后轉交給水泥廠,又怎樣交稅?3、出租收入這部分收入的納稅地點和水泥廠繳納增殖稅的稅務機關是同一個嗎?謝謝!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租賃是營業稅應稅勞務。
1.租賃費用由水泥廠收取,租賃業務的營業稅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和水泥廠銷售水泥的增值稅的納稅地點不一致。
2.代收只是代理行為,其租賃的納稅地點仍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
3.應該不是同一個稅務機關,從您上面的信息看,二者處于不同的轄區,應該分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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