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新規定的解讀
某工具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該企業成立于1997年,外方為A國甲公司,股權比例為70%,該公司1999年進入獲利年度,2001年-2003年為減半征稅期。2003年初該合資公司發生股權變更,A國甲公司將其20%的股權轉讓給了B國乙公司。2005年,董事會決議對該公司歷年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并同意甲乙兩個外方分別將其2001-2003年度從合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增加該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同時分別授權該合資企業代其申請辦理再投資退稅計140余萬元。稅務部門對此項優惠進行審批后確認退稅40余萬元。對乙公司用屬于2001-2002年度的稅后利潤再投資部分由于不符合利潤直接再投資前提條件,稅務機關予以剔除。
政策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3號文件規定:以受讓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該項再投資利潤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資的利潤,不得享受有關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本案例中的B國乙公司用其受讓股權前的2001-2002年稅后利潤再投資,當然不得享受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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