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個稅”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省地稅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南京市去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南京市明確規定2005年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6654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
免征額按平均工資3倍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有關稅法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據此,南京市2005年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04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部分即6654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當然,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內退”“辭退”不免個稅
對于個人來說,“內退”、“辭退”和“買斷”都會取得一筆數目可觀的一次性收入,但三者性質不一樣,只有“買斷”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適用這個免征額。
“內退”的個人與原任職單位仍有著關系,所以所得收入應按至退休年齡的月數進行平均,并以領取當月的“薪金”計征個稅。被雇主“炒魷魚”或自行辭職的個人取得退職費等一次性收入較多時,則應按月劃分(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劃分)計征個稅。
一次性補償個稅計算實例
南京市某職工在一企業中工作了13年,今年因企業減員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一次性支付其93000元的經濟補償金,該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66540元:93000-66540=26460(元)。以其在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月工資薪金收入(根據規定,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6460/12=2205(元)。
月應納稅額:(2205-1600)×10%-25=35.5(元)。該職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5.5×12=426(元)。
如果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的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個人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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