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劃分管理會計工作職責權限關系的制度,包括會計工作管理組織形式、管理極限劃分、管理機構設置等內容。會計工作是一項經濟管理活動,為了規范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政府部門應在宏觀上對會計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幣場經濟國家,公有制占主導地位,會計工作財維護社會主義幣場經濟秩序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層單位的會計工作在為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服務的同時,要為國家宏觀調控服務。這就要求我國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必須明確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和監督檢查范圍、財會計人員的管理等內容。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這就明確了由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并要來管理體制遵循“統一領會,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為什么規定由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從國家機構的設置和權責歸屬的劃分看,新中國一成立就在財政部設立專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機構。幾十年來,會計工作一直由財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從會計工作與經濟管理職能相關的密切程度看,財務會計工作同國家財稅工作的關系十分密切,它是確定稅基、規范財政收支的重要基礎。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有利于財稅工作和會計工作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為財稅工作和真地經濟工作服務。因此,《會計法》充分肯定了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作用和經驗,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二)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是一種責任。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但財政部門不能因為主要任務是抓財政收支而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管理。財政部門把會計這項基礎工作抓好,是維護財經紀律,抓好增收節支,強化財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措施。會計秩序混亂,財政制度得不到貫徹執行,必然會造成財政收入流失和支出失控,最終給財政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因此,絕不能把抓好會計工作視作與財政收支無關或關系不大的額外任務,而應當自覺地把抓好會計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這是國家法律賦予財政部門的重要責任,如果財政部門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管理,造成會計秩序混亂,則不僅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并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是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責的重要原則,也體現了管理的效率原則。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主要是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充分調動地區、部門、單位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無論是在國家財政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的關系上,還是在財政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關系上,都要適當分工并搞好協調配合,上級對下級、財政部門對各業務主管部門都不能事無巨細一概包攬。具體做法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會計工作的前提下,發揮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各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好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劃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并取得同級其他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四)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在監管會計工作中的作用。對會計工作的監管,除了發揮財政部門的作用外,還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政府其他管理部門的作用。會計工作是一項社會經濟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種社會性資源。政府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能時,會涉及有關單位的會計事務和會計資料,有關法律賦予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相關會計事務、會計資料的職責。
二、制定會計制度的權限
會計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門對處理會計事務所制定的規章、準則、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會計檔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是規范會計行為的重要保證。我國的會計制度,既是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的標準,是各單位組織會計管理工作和產生相互可比、口徑一致的會計資料的依據,也是國家財政經濟政策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更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根據規定,制定會計制度的權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這是一個授權性的條款,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財政部門責權根據管理會計工作的需要,按照《會計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要來,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并予以公布。但并不排除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的有關制度。修訂后的《會計法》,增加了對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予以“公布”的內容,其主要考慮:一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規范各單位會計行為、生成會計資料的需要依據,具有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等特點,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及時了解和認真掌握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內容;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公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專門的或者指定的報刊上登載,廣為宣傳,便于各單位知曉;三是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應當注意從有關報刊上了解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方面的情況、信息,不能再沿用傳統的看“紅頭文件”做法,不能認為沒有見到“紅頭文件”就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工作相關人員因應知而未知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而造成會計行為違法,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特殊要求的行業、系統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但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以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規范。“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體現了三層含義;一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業所沒有的;二是,該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特殊要求的內容,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只有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都可以制定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三、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
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是指國家財會計工作實施的國家監督,即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僅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為各單應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普遍監督權;其他部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的權限界定在法定范圍之內,以避免重復查賬。
(一)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工作實施會計監督。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應的會計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具體包括;監督檢查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二)其他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在財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除財政部門的普遍性監督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行業管理、履行職責的角度出發,也有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職權。因此,《會計法》對財政與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突出強調了兩個方面的內客:一是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這是面向各單位的監督、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單位的,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界定,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范圍實施監督檢查,不能超越范圍和權限。二是有關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有關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后,一方面應當對被檢查單位的會計工作和相關會計資料情況作出結論,即出具檢查結論。這是對監督檢查部門的約束。另一方面,有關檢查部門應當盡可能利用已有的檢查結論,不必再重新組織重復性的檢查,以避免因重復查賬而加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擔,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