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處置是指企業的固定資產退出現有正常工作狀態。固定資產退出企業的原因常見的有出售、報廢和毀損;從廣義角度來看,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債務重組、捐贈等也應屬于固定資產處置業務。
稅法和會計制度在界定固定資產的含義時均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2)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一經購建,一般不作輕易處置。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圍繞固定資產處置業務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加上94稅改的原有條例,基本規范了其中的涉稅處理問題,現簡單小結如下。
一、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發的財稅[2002]29號《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營業稅
1、銷售不動產。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其中規定:①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②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共同承受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③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④執行5%的營業稅稅率。
2、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及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等。營業稅稅率為5%.三、 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如果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額。稅率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契稅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契稅實行3%~5%的幅度稅率,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財政部門征收。但對在企業改組、改制中的特殊情況規定如下:1、公司制改造。①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②對獨立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③對國有、集體企業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2、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收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3、企業分立。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 4、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5、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含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固定資產處置業務中涉及的印花稅有:1、購銷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2、財產租賃合同,稅率為千分之一。
六、企業所得稅
企業固定資產處置業務中涉及到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較復雜,因為會計制度從及時化解企業經營風險和穩健經營的謹慎性原則出發,制定了一整套的會計核算辦法;稅法從歷史成本和收入與成本相配比原則出發,也制定了相應的稅務處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發點不同,因此在具體處理上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在此僅就股權投資和債務重組情況進行分析。
1、固定資產股權投資業務?!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即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上述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由此可見,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上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卻要確認相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由此也帶來了二者在股權投資成本計價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長城公司以其擁有的一套房產對中原公司進行投資,其賬面原值為1800000元,已計提折舊300000元,公允價值為1600000元;2005年3月,長城公司將該股權轉讓,取得價款1700000元。假設長城公司沒有計提與上述業務有關的資產減值準備。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規定,甲公司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出售固定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1600000元,賬面價值為1500000元,稅務上應確認的固定資產轉讓所得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項業務中盡管會計上不計收益,而稅務上則需確認固定資產轉讓所得100000元,公司當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規定,甲公司轉讓股權投資時,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即會計上應確認200000元投資收益, 按照《通知》的規定,公司轉讓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該股權投資的轉讓收入為1700000元,計稅成本為1600000元,稅務上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多計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在這項房產的處置業務中,長城公司2004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2005年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
2、債務重組情況業務。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