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于2001年11月2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本文擬對此準則進行一些分析,以期對我們有所啟示。
一、我國中期報告依據的理論基礎
中期報告編制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獨立觀”,另一種是“一體觀”。獨立觀視每一中期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其會計估計、成本分配、各應計項目的處理與年度財務報告政策相一致。一體觀則視每一中期為年度會計期間的有機組成部分,中期會計估計、成本分配和各應計項目的處理必須考慮到全年發生的情況,年度經營費用需基于年度預測值(如銷售量、業務量)來進行估計,并分配給各個中期。
獨立觀和一體觀各有優缺點。采用獨立觀編制中期報告的優點是所反映的企業業績資料較具可靠性,不易被操縱;缺點是容易導致中期收入和費用的不配比,影響對企業業績的正確評價與預測。采用一體觀編制中期報告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因人為割裂會計期間造成收益的非正常波動,使收入和費用能合理配比,提高中報信息的相關性;缺點是容易導致年度內各中期收益的平滑和盈利操縱,影響信息的可靠性。
采用哪一種方法編制中期報告很大程度上與其編制目的和所在環境有關。我國目前資本市場不發達,會計造假行為層出不窮,為投資者提供可靠的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勢在必行。因而我國中期報告更強調可靠性,采用獨立觀能更有效地遏制會計信息失真。
《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全文貫穿獨立觀。準則第3條規定:在判斷項目的重要程度時,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更為突出的在于:準則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也就是,確認和計量中期的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原則,應與年度財務報告采用的原則一致。
二、中期報告準則的特點
1、體現了穩健性原則
穩健性原則是指在資產計價及損益確定時,如果有兩種以上的方法或金額可供選擇,會計人員應選擇對本期凈資產及利潤較為不利的方法或金額。準則第12條規定:對于季節性、周期性或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第13條對會計年度中均勻發生的費用也有類似的規定。
2、體現了充分披露原則
充分披露原則是指財務報告應揭示所有對用戶的理解及決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它包括完整性和重要性兩方面的內容。完整性要求會計信息應盡可能包括與使用者相關的實際情況,并給予全面的反映;重要性是指會計信息對使用者來說應該是重要的,其重要程度甚至影響使用者的決策。本準則第3條規定:企業在確認、計量和披露中期財務報告中列報的各會計報表項目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第8條規定,中期會計報表附注應包括下列信息:(1)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及重大會計差錯;(2)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3)企業分部信息及非常項目;(4)或有事項等等。尤為強調:當企業在提供有關關聯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期(本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與本中期(或者期末)和年初至本中期的可比數據。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為多元化經營,各個行業分部和地區分部的風險和報酬存在很大差別,財務報表使用者迫切需要分部信息評判一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然而,上市公司的分部信息是我國信息披露的“真空地帶”,本準則強化了這方面信息的披露。同樣,許多上市公司通常利用關聯方交易調節利潤,粉飾會計報表,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本準則強制上市公司披露這方面的信息,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分部信息造假。
3、體現了及時性原則
及時性原則是指信息應在失去影響決策的效力之前提供給決策者。一方面,許多學者批評傳統的會計假設,認為以年度分期的會計假設不利于充分反映企業的適時風險。另一方面,我國允許上市公司的年報可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四個月內報出,實證研究發現,許多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報出日截止前幾日才報出。財務報表本身提供的是“向后看”的會計信息,加上披露的時滯,許多會計信息早已成為“昨日黃花”。本準則規定中期報告是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信息揭示頻率的增加,年度信息與日常信息并重,能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相關的會計信息。
4、強化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可比性指投資者能根據會計信息對不同的上市公司進行比較以確定優劣,對同一上市公司不同時期經營業績等方面情況進行比較,以測定其發展趨勢。因此,投資者能更好地預測未來,有助于中報決策用途的實現。準則第7條就體現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規定在中期報告中,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比較會計報表:(1)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2)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一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可比的現金流量表。
三、啟示
1、采用獨立觀或一體觀,實質上是可靠性和相關性之間的權衡。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可靠性應是第一位的,相關性應是第二位的。因此,我國采用獨立觀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2、充分披露和公允反映會計報表信息是本準則規定的最大特色。實務中上市公司編制中期報告所投入的關注和努力較之年度報告的編制少得多。諸如實地盤點存貨、重新估計壞賬損失等年報編制應有的會計程序,出于成本與效益原則的考慮,在編制中期報告時通常予以省略;在附注內容上,公司往往會盡可能選擇較低的披露水準或簡要的格式予以敷衍。某些公司選擇中期夸大業績、年終再行調整的手段,或配合二級市場炒作,或推遲困境顯現,其賴以倚持的無非是信息不對稱原理和中期財務報告的二元觀。冰山定律告訴我們,這些問題只是公司“水面”以下部分的十分之一。故本準則不僅要求所提供的報表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其格式和內容與上年會計報表相一致,而且對會計報表附注包括的信息也作了詳細的規定。因此,本準則能有效解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問題。
3、所得稅費用計算在準則中未做出明確規定。所得稅的課征是一種特定的年度現象,一般是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所以簡單地采用獨立觀并不可行。如果在中期不確認所得稅費用,則不僅與國際慣例相悖,也違背了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同時將會減少憑借中期凈利預測年度凈利的準確性。
IAS34在附錄中規定:中期所得稅費用應予預計,所采用的稅率應適用于預計年度總收益的所得稅率,即以估計的平均年實際所得稅率乘以中期稅前收益。盡管準則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但對所得稅費用計算未做出詳細規定。鑒于目前我國會計隊伍的實際狀況,建議在本準則的指南中對此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