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中期財務報告》(以下簡稱“中報準則”),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披露了該準則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背景,具體內容如下:
一、制定中報準則意義重大
(一)制定中報準則有助于規范企業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我國從1994年開始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半年度的財務報告,從今年開始,要求“ST”、“PT”的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季度財務報告,從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披露季度財務報告。這說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逐漸擴大和證券市場地位的日益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告信息的及時性要求逐漸提高,中期財務報告在投資決策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已經受到重視。但是,從近年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中期財務報告情況來看,中期財務報告信息質量良莠不齊,彈性較大,誤導投資決策的事件屢有發生。例如,有些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所披露的信息過于簡單,掩蓋或者忽視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資者很難據以作出準確的判斷和決策;有些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披露的上半年經營業績較好,而在其他條件沒有較大變化的情況下,年度報告披露的經營業績卻出現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額虧損,使得信息使用者對中期財務報告信息的有用性(尤其是其預測作用)及其可信性大打折扣;再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編制中期會計報表時,隨意性較大,存在著不計或者少計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以及其他資產減值準備,不計或者少計所得稅費用、利息費用等情況;有些上市公司則鑒于中期財務報告無需經過審計,所以隨意在各個中期之間調節利潤,拉平收益等。顯然,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對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提供行為進行規范顯得十分迫切。
(二)制定中報準則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對于上市公司披露中期財務報告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曾經發布了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和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對中期報告應予披露的內容作了規范,但是這些規定由于是信息披露準則,并不是會計準則,所以并不是從財務會計核算要求出發來制定的,出現上市公司披露的中報信息要么過于簡單,要么重點不突出等情況,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大打折扣。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主要國家都制定了中報準則,從會計原則的角度,對中期財務報告應予披露的內容和披露要求進行詳細規范,我國參照國際慣例,借鑒國際經驗,專門制定了中報準則,該準則的制定填補了我國在該領域規范的空白,完善了我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制定中報準則有助于加強證券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制定中報準則,對中期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涉及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原則進行規范,將使各上市公司都有統一的標準可以遵循,使證券監管部門乃至注冊會計師有統一、明確的標準進行監管和審計,過去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財務報告中隨意調節利潤、隨意改變會計政策或者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情況,將可望得到遏制。制定中報準則,對于加強證券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尤其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二、中報準則的制定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中報準則從立項研究到最后定稿發布前后歷時三年多。1998年下半年,根據當時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和上市公司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的質量狀況,我司報經部領導批準,正式立項,著手研究制定中報準則的相關問題;1999年3月完成了該準則的研究報告和討論稿的起草工作;1999年11月,向全國印發準則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01年11月準則正式制定完畢。在中報準則的整個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和有關國家的成功做法,考慮了我國的具體情況,廣泛征求了會計準則委員會各位委員、注冊會計師、證券業界、學術界、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五大國際會計公司的意見,并直接到上市公司進行了實地模擬編制,確保聽取意見廣泛,考慮問題全面,保證準則質量。
三、中報準則規范的主要內容
中期財務報告作為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中期期末財務狀況、中期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告,所涉及的內容既包括所編制的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披露的內容,也包括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采用的會計政策和各會計要素在中期的確認、計量原則。基于中期財務報告的這一特點,中報準則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
向會計信息使用者及時披露企業中期期末的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信息,并作相應的附注說明,都十分重要,因此,中報準則規定,企業編制的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注四個組成部分。
(二)中期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的編制要求
中報準則對企業編制中期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的要求也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編制的中期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二是中期會計報表應當以合并基礎編報,并同時提供母公司會計報表;三是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除了應當披露中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之外,還應當相應地提供上年度的比較會計報表;四是在中期會計報表附注中,至少應當披露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關聯方及其交易,合并范圍的變化,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項目的說明,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利潤分配情況,分部報告信息,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變化情況,企業結構變化情況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等。這些信息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但對于與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交易,也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中期會計政策和確認與計量原則
確認和計量是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前提,而在中期選擇什么樣的會計政策和確認、計量原則在國際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獨立觀,它是將每一中期視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其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一種是一體觀,它是將每一中期視為會計年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會計估計和有關應計項目的處理都需考慮全年將要發生的情況,年度經營費用需基于年度預計工作量(如銷售量)來進行估計,并分配給各個中期。從各國會計準則制定實踐來看,國際會計準則和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會計準則側重于獨立觀;美國會計準則側重于一體觀,但都沒有純粹地采用其中的一種觀點。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的現行做法協調一致,避免在一體觀下會計估計較多,容易出現操控損益的情況,我國中報準則也主要采用了獨立觀,即要求企業在編制中期會計報表時應當采用與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除了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之外,企業都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會計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
(四)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中報準則還對在會計準則允許范圍內的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作了規范,規定對于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的會計政策變更,除國家規定了相關會計處理方法之外,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予以處理,并應當相應調整上年度比較會計報表和本年度有關會計報表項目的數據,以視同會計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和整個會計年度內一貫采用。
總之,中報準則的發布實施意義重大,正如《證券時報》的一篇評論文章題目所言,“待到中報準則施行后,明年中報看個明明白白”,中報準則將對規范企業中期財務報告編報行為,提高中期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