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發展,逐步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研究制定電算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會計電算化管理規章及專業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評審會計核算軟件引導會計核算軟件質量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軟件市場;
(五)組織和管理會計電算化人才培訓;
(六)總結、交流、推廣會計電算化經驗,指導基層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具體負責軍隊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評審。
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進行。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準,也可以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
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核發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
取得《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的限制。
第七條 在國外開發研制并經過實際運行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財政部組織的評審,確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后,可以在我國市場上銷售。
第八條 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第九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達到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的要求;
(二)配有專門或主要用于會計核算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或電子計算機終端并配有熟練的專職或者兼職的操作人員;
(三)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核算同時運行三個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結果。
(四)有嚴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限;
2、預防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輸入計算機的措施;
3、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核對而登記機內帳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制度。
(五)有嚴格的硬件、軟件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轉的措施;
2、會計數據和會計核算軟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會計核算軟件的審批和監督制度。
(六)有嚴格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已經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的,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展會計電算化單位、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單位、定點開發會計核算軟件單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會計核算軟件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發布的《會計核算軟件管理的幾項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