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審前調查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關系問題。
眾所周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之后,按照確定的審計項目計劃由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實施審計。這次該辦法特別強調實施審計前對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但是,審前調查的結果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經過調查了解,可以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第二種情況是經過調查分析,認為沒有必要去審計。如果出現第二種情況,是重新調整被審計單位,還是調整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就應當組織人員進行摸底調查和可行性研究,以此有重點,有針對性和有把握地確定審計項目及被審計單位,絕非等下達審計項目計劃后再去調查已為時晚矣。所謂的審前調查,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提出的要求。為實施審計做好充分準備。不可否認,往往由于年度編制計劃的盲目性和不科學,憑印象、拍腦門、造成調整審計項目計劃、調整被審計單位及審計質量不高。今年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是在該辦法試行前確定的、所以實施審計前的調查就會有個別被審計單位沒有必要審計的情況出現,我們認為,經批準可以重新確定被審計甲位、重新進行審前調查,但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暫時不能作調整,待上級審計機關統一下達調整計劃時再做調整。
二、關于沒有發現樁審計單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證記錄問題。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 (試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條“對被市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劉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對審計事項已經界定了怎樣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也就是說,沒有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人員只編寫審計日記,記錄審計查證過程和結果,審計工作底稿不再重復記錄。無論審計人員發現或者沒有發現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審計人員都應當在審計日記里有記載,這樣做,上要是為了分清審計責任和追究有關人員的審計責任。
三、關于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審計事項的處理問題。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能夠按照第五章《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中第五十八條六款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進行內容的歸類。但是,需要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審行事項,如會計科目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定,責令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有關賬目等審計事項歸類的處理,我們認為,也應當歸類在此條款中。在指出使用會計科目不當的同時,還要有相關依據做支撐,責令被審計單位正確使用的會計科目。為此,向該類似的問題實屬審計的處理范疇。應當反映出來,絕不能不反映,如在“審計意見和建議”中提出,似乎不恰當。
四、關于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問題,隨著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剛剛建立和實施審計項目的逐步完成,需要及時召開不同的審計業務會議。
當前遇到的問題主要有1.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和決定的內容是什么; 2.所有審計項目是否都需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3.審計業務會議決定記錄的內容是什么。我們認為,審計業務會議研究和決定的主要是對審計事項的處理處罰(包括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審計事項)施行集體研究和決定的會議制度,并非研究和決定審計報告所有的內容。之所以這樣理解,是由于審計報告的背景內容豐富;而且在召開會議前,已經進行了三級復核,審計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也增強了審行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會議主要研究處理處罰,必然涉及審計報告相關內容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質量,但并不意味著進一步追蹤審計報告的其他背景材料。審計業務會議是按照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確立的,以確保審計質量,因此所有的審計項目都應當分層次召開。經過反復研究和征求意見,審計業務會議決定記錄的內容,大致包括:1.召開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審計項目、上持(或指定)會議的領導、參加會議人員;2.會議層次:小型審計業務會議或者審計業務會議;3.審計事項審定情況:審計組組長介紹審計的情況、違紀違規行為和定性、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處理處罰決定等;4.表決形式:無記名投票或發表個人意見;5.表決結果:一般按實到參加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會議作出決定;6.會議記錄人員簽名;7.局長(副局長)簽署意見。
五、關于審計報告檔案管理問題。
《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第六十一條“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第六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我們認為,歸檔的審計報告至少有兩份,因為征求意見后,如有必要需修改審計報告,或者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如有必要,也要進行修改,每次修改的審計報告應當予以保留和全部歸入審計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