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獨立審計師報告在全球范圍內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國際審計和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發布了新修訂的國際審計報告準則(ISA),以下簡稱“新準則”;修訂前的準則簡稱“原準則”),確立了新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并將自2006年12月31日起執行。
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經過對新、舊審計報告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新審計報告至少有如下變化:
1.在標題中增加了“獨立”一詞。原準則的標題為“審計師報告”,新準則將標題明確為“獨立審計師報告”,強調了審計師的“獨立性”。
2.增加了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新準則將審計報告分為兩大部分: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和關于其他法律和法規要求的報告。第一部分處理財務報表事項,在按照ISA實施的所有審計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處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項。這樣,使編制的審計報告既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又滿足ISA要求,從而更具有靈活性。
3.增加了關于財務報表報告的基本要素。原準則關于財務報表報告正文的要素由引言段、范圍段和意見段構成,新準則由引言段、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審計師的責任、審計師的意見等構成。由于基本要素和表述內容的變化,使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正文由原來的三個自然段增加到六個自然段,報告的篇幅增加了。
4.改寫了審計報告的引言段。原準則審計報告的引言段包括標明已審計財務報表和陳述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審計師的責任。新準則將管理當局的責任和審計師的責任分別以單獨的自然段來表述,從而使引言段僅表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5.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描述更具體。原準則在描述已審計財務報表時,只說明了財務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新準則還同時說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范圍包括了重大會計政策和其他解釋性附注的摘要。
6.充分描述了管理當局的責任。原準則在陳述管理當局的責任時,只是說這些財務報表由管理當局負責,較為概括、抽象。新準則不僅描述了管理當局責任的具體要求: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制并公允反映財務報表,而且還具體說明了管理當局責任的三大內容:設計、執行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而不論錯報是舞弊還是錯誤所引起的;選擇并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做出在該特定環境下合理的會計估計。這樣,新準則對管理當局責任的描述更加詳細、具體,更易于審計報告使用者的理解。
7.改寫了審計范圍段和對審計師責任的表述。新準則將原準則關于審計師的責任和審計范圍合并為一部分,并以“審計師的責任”為標題分三個自然段來表述:第一自然段描述了審計師的責任、實施審計工作所依據的審計準則、那些審計準則對審計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陳述所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及其應實現的目標;第三自然段陳述所實施審計工作的充分性,即審計工作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恰當的,并為我們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依據。
8.改進了對所完成審計工作的表述。原準則在描述審計師所完成的審計工作時,僅說明實施了哪些審計程序,而新準則還陳述了實施這些審計程序的主要目的。如在陳述審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時,不僅說明所選擇實施程序的主要依據,而且說明了所實施審計程序的目標。又如在陳述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和做出的會計估計時,分別增加了“恰當性”、“合理性”,補充了評價的目的,改進了對所完成審計工作的表述,使新準則更好地反映自2004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新的IAASB審計準則。
9.強化了審計師的責任。主要表現在:(1)突出遵循審計職業道德的要求;(2)強調了審計師審計舞弊的責任,即執行審計程序,以便獲得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合理保證,不論錯報是因舞弊還是因錯誤所引起的;(3)強調審計師所獲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恰當性。
10.強調了遵循審計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即在審計師責任的表述中,突出強調了“那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循道德要求”。
11.增加了小標題。新準則規范的審計報告的正文除了有“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和“關于其他法律或法規所要求的報告”兩大部分的標題外,在第一部分中還包括了“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審計師的責任”、“意見”等三個小標題。這樣,使審計報告的層次更分明,結構更清楚,觀點更明確,更便于使用者的理解。
此外,新準則還有以下變化:(1)將原準則《ISA700-關于財務報表的審計師報告》分為兩個準則:《ISA700-關于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師報告》和《ISA701-對標準無保留意見獨立審計師報告的修正》;(2)強調審計師要評估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編制和反映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財務報告框架的可接受性;(3)在對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來說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中的一些具體要求的運用,可能導致在該單位特定情況下的財務報表是誤導性的等情況,審計師應當如何進行處理,新準則也提供相關指商(4)所實施的審計工作既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又符合特定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時,新準則也對審計報告的要求、格式、內容和措辭進行了規范;(5)新準則還為如何處理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未審計補充性信息提供了指南。
新準則所體現的主要理念筆者分析認為,新準則的變化體現了如下四大理念
1.更易于理解。由于審計報告措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對一些內容描述的隱含性,使大部分審計報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審計師希望在審計報告中傳遞的信息。因此,此次IAASB在修訂審計報告準則時,在提高審計報告的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進:(1)更詳細地描述了已審計財務報表的范圍;(2) 更詳細具體地描述了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3)從不同方面更詳盡地陳述審計師在審計中的責任;(4)更詳細具體地描述了審計師在審計工作過程中所完成的審計程序和應實現的審計目標;(5)以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恰當性來明晰已完成審計工作的充分性;(6)為每一部分增加小標題,使審計報告的層次更分明、結構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2.更明確的責任劃分。主要體現在以明確的小標題和單獨的自然段形式,并以較多的內容更詳細、具體地陳述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各自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責任,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們各自的責任。此外,還強調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對舞弊性財務報表的責任。
3.風險警示。通過使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程序的選擇取決于審計師的判斷、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評估、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審計證據是充分和恰當、我們認為等專業術語,向使用者傳遞了財務報表編制過程和審計過程的職業判斷,從而傳遞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的風險。
4.使ISA與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相協調。實踐中,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還要求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報告除財務報表合法性與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內容,如英國就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報告財務報表編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國有些地區也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中報告被審計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等。此次修訂后的新準則,將其他法律或法規要求的報告責任單列一部分來表述,將更好地滿足了不同國家或地區對獨立審計師報告的要求,從而也使ISA與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相協調,也體現了IAASB尊重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從實際出發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