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形勢下,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鄭州市建立了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等有關部門有機結合的干部監督管理新機制。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這些部門如何分工,需要做好哪幾項工作,筆者在此談一點認識和看法。
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做好的工作
(一) 要搞好委托。中辦發[1999]20號文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從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搞得比較好的山東荷澤地區的經驗來看,黨政領導干部在調任、轉任、輪換、退休、辭職、辭退、解聘或機構裁撤合并前,都要進行離任審計。因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在干部離任前對審計部門書面提出審計委托建議,先審計,后離任。
(二) 要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能否被正確處理和運用。在過去的企業承包經營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著審計歸審計、審了也白審、易地仍做官現象。因此,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要十分重視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和運用,建立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財政、經委、工商、稅務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離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交流情況,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處理意見,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監督的重要依據。通過聽取審計情況匯報和考察,對成績突出的領導干部給予肯定或獎勵,特別優秀者應提拔重用;對一般性問題,由組織出面談話教育,打招呼,敲警鐘;對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或有經濟問題的,應給予降職、免職或辭退處分;對嚴重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計部門應做好的幾項工作
(一) 視被審單位性質,確定不同的審計內容。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個暫行規定來看,被審單位性質不同,審計的內容也各不相同。
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審計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通過審計,分清領導干部在上述經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業對外投資和資產的處置情況;企業收益的分配;企業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通過審計,分清企業領導人員在上述經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二) 實行“雙保證書”制度。所謂“雙保證書”制度,是指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組長就審計質量、審計結果和審計紀律作出承諾,同時,被審計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就其提供的會計賬簿、憑證等資料的完整真實性向審計組作出承諾。這一制度可以有效遏制企業在財務收支中弄虛作假,如造假賬、報假報表、隱瞞收入、虛盈實虧、虛報虧損、轉移國家資金、私設“小金庫”等,也有利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人員進行監督,使審計人員牢記審計紀律,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達到對審計質量、審計結果負責的目的。
(三)搞好三個結合。即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經常性的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同任前、任中、離任審計相結合,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熱點問題相結合。為了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避免平時疏于管理,離任時算總賬,審計部門可把經常性的財務收支審計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具體講,審計部門在安排全年審計計劃時,要考慮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年內擬離任審計單位名單,把審計計劃同干部考核計劃有機地結合起來,避免當年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重復。其次,要在建立科學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基礎上,把任前審計、任中審計、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加深入。第三,在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黨風廉政建設中熱點問題相結合方面,要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審計,為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用人依據,為領導宏觀決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