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可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應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關鍵時期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和挑戰的正確選擇。作為國家審計,要從國家經濟工作大局出發,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提高審計工作水平,更新審計理念,增強宏觀意識,突出重點開展審計,改變不適合科學發展觀的做法。
一、現行政府審計存在著不利于科學發展的障礙
(一)審計依據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無助于政府審計的協調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活動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市場化,客觀上要求國內相關政策法規應進一步充實與完善,遵照WTO透明度原則應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造成了審計依據和審計評價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給審計工作會帶來潛在的風險。雖然1995年制定了國家審計的基本法律《審計法》,并相繼出臺了15個審計準則,對規范審計行為作了進一步規定。但是,已經走過10年歷程的《審計法》,在某些方面已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及時修訂;與某些法律法規如刑法、預算法的接軌也不盡如人意;現行的審計準則仍比較抽象,過于原則化等,需要逐步調整與完善。
(二)審計對象發生變化,審計重點相應轉移。按照我國入世時所作的承諾,進入國內市場的外資企業享受國民待遇,外資會以對國有企業參股、分立、重組、改制等形式加入,從而造成國有經濟結構和比重發生深刻變化,國家審計對象的范圍將逐漸縮小。隨著國家審計對象范圍的變化,審計重點將會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控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的大型國有經濟實體,雖然有外資的介入,但達不到控股比例;二是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并提供公共產品的領域,包括國家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支出,以及國家管理的福利性事業、公益性事業支出等。
(三)審計目標定位不準,不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國家審計具有監督國有資金使用是否真實、合法、高效的重要職責。以往的財政資金審計目標側重支出是否真實,支出的范圍、額度是否合法等方面,很少把財政資金使用社會效益性納入指標體系進行考察;對于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目標往往偏重于財務收支合法性、經濟效益性,很少考慮其經濟行為的外部效應——對社會、經濟以及生態環境的整體影響,特別是對可利用資源的使用與節約未予以充分關注。企業的外部效應——社會經濟整體效益直接影響著我國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國家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吸引外資能力,以及綜合國力的提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審計目標應從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定位。
(四)審計方式相對滯后,不利于審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國現行的審計方式存在兩個較明顯的問題:一是現行審計仍憑借傳統經驗進行分析判斷,很少采用定量技術方法以及廣泛應用計算機技術,這必然影響審計信息的準確性及客觀性。二是注重事后審計和經驗性審計,忽視前瞻性審計及審計中的科技含量。這種審計方式勢必會對經濟活動過程缺乏及時、有效監督,難以起到促進經濟活動健康運行的作用。
(五)審計隊伍建設尚需加強。目前,我國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強,一是對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變化以及國家審計面臨的新挑戰缺少理性認識,審計查出問題難以上層次進行綜合分析。二是現有的知識結構單一。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到來,市場競爭逐步從生產要素競爭、產品競爭、服務競爭擴展到知識競爭,而審計工作的質量,更多的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三是外語水平及計算機輔助審計水平還有待加強。由于審計獨特的工作安排及工作模式,審計人員在職培訓不足,業務知識及專業水平不能勝任業務發展的需要。
(六)審計風險將逐漸增大。首先,從外部環境影響看,被審單位和市場環境的多變性造成審計風險加大。其次,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審計風險:一是審計人員專業技能不高及實務經驗、風險意識欠缺,使其難以做出準確的專業判斷。二是現行審計模式還是建立在賬戶和制度基礎審計之上,重點關注差錯風險,對欺詐風險、財務危機或經營失敗風險則關注較少。三是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執行不力,嚴格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第三,按照WTO相關要求以及社會各界對知情權的向往,審計結果要公開透明,審計信息的使用范圍及對象會發生重大變化,必然要求提供的審計信息準確可信。諸多內外因素勢必加大審計風險。
二、適應科學發展觀要求,大力推進審計事業走向新輝煌。
(一)與時俱進,完善我國審計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審計依據理論和相關國際審計準則的研究,借鑒國外先進審計經驗,充實和完善我國審計制度體系。具體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修訂或完善審計法律和法規,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完備與相關部門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二是修正我國現行審計法律法規中與國際審計準則不協調的內容與條文,使我國的審計依據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
(二)集中精力,突出審計工作重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審計對象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審計應集中精力,重點抓好財政資金、國有企業、國家投資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及國家管理的福利性事業及公益性事業支出的審計。第一,加強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重點關注降低國有企業成本、提高效益與競爭力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二,加強國債及配套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保證國債資金有效地發揮效用,促進我國經濟質量的提高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三,加強效益審計,從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高度,促使企業經營者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三)更新觀念,變革審計方式求發展。隨著同審計國際化趨勢的增強,國家審計更加開放,需要逐步吸納國際審計的先進方式,加快審計方式創新進程,逐步提高我國政府審計的能力和水平。一要變革以往的審計方式,由重事后審計逐步轉向重前瞻性審計,除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給外界提供客觀準確信息外,更要為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二是要重視審計技術手段創新。由重經驗型審計逐步轉向重技術型審計,加大審計技術攻關的投入和審計軟件的開發力度,運用現代計算機輔助手段規范審計活動,使審計方式更加科學化。三是注重經濟預測分析方法的運用。更新審計理念,加強現代數理統計分析理論和預測分析方法的應用。
(四)以人為本,實現審計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高質量的審計成果來自高素質的審計隊伍。為保證國家審計科學發展,必須培養一支適應性強、綜合素質和工作效率高、具有超前意識的人才隊伍。第一,要強化審計人員的緊迫感與使命感,充分認識政府審計面臨的新挑戰,強化同國際審計接軌的意識、審計風險意識、審計前瞻性意識。第二,系統的、有計劃的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更新知識與理念,使之適應審計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培養審計人員宏觀思維意識和立體思維方式,提高從全局、經濟、社會的各個層次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五)多管齊下,科學防范審計風險
科學防范審計風險,需要著重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制定工作,針對入世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完善制度上降低審計系統風險。二是要對審計客體的會計資料及提供的財務信息,加強甄別與審核,研究防范利用計算機造假的對策措施,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可靠。三是依法審計,審計過程要程序化和制度化。嚴格執行審計項目計劃,按照規范審計程序進行審前調查和審計工作,找準法律依據,按照檢查與處理相分離的方式準確處理審計問題。四是切實做好審計信息公開范圍、公開程度及公開后產生的多方面影響的研究,掌握好時機與節奏,加強由于審計透明度提高帶來的審計風險的對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