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會計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些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對此聯想到當會計師事務所受托承辦一些企業(公司)廠長(經理)離任責任審計業務時,如何把《會計法》所規定的上述條款,具體落到實處。即注冊會計師和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時,應該把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的會計行為與會計責任列為審計的主要內容之一。其目的不僅對離任廠長(經理)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會計行為與會計管理業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也為新任領導認真實施《會計法》指引具體措施及改進方向。
以往,我們對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業務實施過程中,一般從七個方面列為主要內容:
?。ㄒ唬S長(經理)任期內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并按上任時與離任時的各項主要經濟指標進行對比;
?。ǘ┢髽I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在任期內分年度進行鑒證;
?。ㄈ┢髽I資產保值、增值的情況(如果減值需作專項鑒證);
?。ㄋ模┢髽I對外投資和重大建設投資的決策、進展和經濟效益情況;
?。ㄎ澹┢髽I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及其執行的情況;
?。┢髽I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法規的情況;
(七)企業提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今后,除了上述七個主要內容外,應將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所負的會計責任納入到審計主要內容之中。在具體實施審計過程中,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點核查:
?。ㄒ唬ζ髽I負責人在任職期內為逐步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是怎樣配備和建立會計機構的,如何健全會計職能部門內部的牽制制度,如何抓好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人員隊伍的職業道德教育與專業素質的考核工作,以此從管理體制與思想素質上對企業的會計工作秩序作一個比較系統完整的調查與綜評。
?。ǘζ淙温毱趦仍谝幏镀髽I會計行為方面作一個周密詳細的調查與測試。對帳簿設施、會計記錄、會計核算、會計報告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公允性,結合各項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的可靠性程度作一個確認的評述。
?。ㄈζ淙纹趦仍诮∪晟破髽I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方面作細致地調查測試。系統地了解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內健全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行為態度,在規范企業會計基礎管理、健全內部稽核與審計、強化監控機制包括對持有控股權的所屬分支機構的會計監控機制等方面,先后作了哪些實質性的組織工作,取得了哪些效果與教訓。并結合該企業采用主要會計政策的一貫性作詳細的對比分析,并作出客觀的綜合評述。
但是,從審計實務中,委托單位(以下簡稱“客戶”)與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對審計內容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客戶的實際需求。從過去的常規情況,客戶在委托承辦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業務時,往往僅要求對前任領導人在任期內對企業所完成的經營方面的經濟效益指標進行鑒證、確認與綜合評價;有的企業還偏重于對其離任期間的企業凈資產進行鑒證、確認。目的是對其任職期間內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或減值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由于修訂后的《會計法》剛剛開始起步實施,因此客戶對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在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時,還不會把其在任期內所負的會計行為或會計責任要求納入被審計的主要內容。
在此情況下,承接此類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可盡量主動地向客戶提出增補該項內容的重要性,能征得客戶的理解,把前任廠長(經理)在任期內的會計行為與會計責任也在其離任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注明。同時,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對現行的《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試行)》作適當的補充修訂,充實相關內容。這樣,不僅使《會計法》的貫徹實施更加有力地落到實處,而且據此更進一步加深企業各級干部對強化貫徹落實《會計法》自覺性的認識。這對進一步整頓企業內部會計工作程序,規范會計行為,不斷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將創建一個良好的社會監督環境。
最后,注冊會計師在撰寫此項審計報告所述事項時,應嚴守執業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維護《會計法》與相關的會計法規規定,又要維護廠長(經理)的合法權益,作出實事求是的評述,杜絕任何推理、盲目分析。一切以具有充分審計證據的數字資料為依據,審計意見用詞恰當、文句樸實、表達準確。報告初稿盡量取得客戶的征詢意見后定稿。
以上思考只是筆者學習新《會計法》后結合離任審計的初步設想,不盡妥當,提出來與同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