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業務是企業的一項或有負債,它關系到企業的資金運轉和生死存亡。建立健全的擔保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規范擔保行為、降低擔保風險的有效途徑,而在各控制關鍵點建立一套相互牽制、相互稽查、相互監督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中心環節,其根本目的在于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促進企業資金良性循環。本文就擔保業務的防范措施及各控制關鍵點的內部控制進行探討。
1.實行擔保業務的不相容職務(如擔保業務的評估、評價與審批,擔保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監督,相關財產的保管與擔保業務的記錄)分離,以確保不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2.建立擔保業務崗位責任制,并進行嚴格考核,與各責任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因失職造成的企業經濟損失,各責任人應根據責任大小進行相應賠償。
3.制定擔保政策,明確擔保對象、范圍和禁止擔保事項,并科學地規范擔保業務的操作程序。
4.對擔保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擔保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于在企業凈資產10%以下、較小的擔保業務,由法人代表審批;超過此權限的必須由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5.建立嚴格的擔保業務的評估、評價制度,確保擔保業務符合擔保政策。擔保申請書必須有被擔保方法人代表簽署,并對被擔保企業主體資格、擔保項目的合法性、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和信用狀況、動產和不動產、權利歸屬等進行全面評估、評價,形成評估報告。被擔保項目發生變更時,應重新進行全面評估。
6.在進行擔保業務的評估、評價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對非全資控股企業進行擔保時,按投資比例提供擔保;②對外互相擔保的,以不超過本企業需要擔保的金額、并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1倍為限;③擔保企業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④被擔保企業資產負債率不得超過70%,資本利潤率在5%以上,流動比率不得低于1.5∶1.
7.企業對外擔保時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并且反擔保方應具有實際償債能力,擔保形式可采用動產、不動產抵押,權利質押等。申請抵押、質押的報告必須由申請方法人代表簽署,經董事會批準。
8.審批人根據評估、評價報告,按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對重要的擔保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審批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同時,征詢法律顧問和專家的意見,對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風險性進行審核。
9.建立擔保監測報告制度,重點加強對被擔保企業、被擔保項目資金流向和日常動態監控,定期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形成報告,對異常情況應及時要求被擔保企業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風險。
10.建立擔保財產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關擔保財產和權利證明等文件,定期對財產的存續狀況和價值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建立擔保業務記錄臺賬制度,對擔保對象、金額、期限和用于抵押及質押的物品、權利、責任和其他有關事項進行全面的記錄。
12.建立擔保業務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擔保業務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現象;擔保業務是否在擔保前就進行評估、評價;擔保業務的審批是否有越權行為;是否對被擔保企業、被擔保項目資金流向和日常動態進行監控和定期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形成報告;被擔保企業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