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廠房最近因政府規劃為居民區,需要搬遷,政府給我們搬遷補償款500萬元,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廠房、機器設備補償款以及搬遷費用,該部分收入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之規定: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后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你公司應該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此外,對于搬遷發生的財產損失,應該報相應級別的稅務機關批準(具體取決于各地規定),才能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