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發布了《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條,從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軟件產品的生產、軟件產品的銷售、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軟件產品(含國產軟件和進口軟件)經營與管理活動,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辦法。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是財政部于199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研究制定的,包括《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和《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等三個附件。
縱觀這兩個管理辦法,對保證我國商品化會計軟件的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既有相互補充、完善的一面,也有需要取得協調一致、更加明確的一面。
一、《軟件產品管理辦法》是對《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的有效補充
《軟件產品管理辦法》更突出了將軟件作為一個產品來對待,它既具有商品產品的一般性,也具有作為軟件產品的特殊性。因此,在對軟件的生產、銷售和監督方面提出的要求較《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更明確。例如:
關于軟件產品的生產,第十四條提出了軟件產品生產單位應具備的四個條件;第十五條至十八條對軟件的著作權、軟件內容的合法性、軟件產品的外包裝以及產品說明書等均有具體要求;第二十條、二十二條對軟件產品的登記、備案和軟件盜版、解密作了明確的規定。對這些內容在《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中闡述的不夠。
關于軟件產品的銷售,主要有兩點較《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更明確:首先,第二十五條,“軟件產品營銷單位要以書面或文檔的形式告知用戶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費用。如果沒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務的單位,則視為有關技術服務由該軟件產品銷售單位提供。如果沒有注明必須額外收取服務費和服務費的數額,則視為有關技術服務的費用包含在軟件產品的價格之內。”對此項條款無論是會計軟件的生產供應商,還是會計軟件的用戶都應引起格外的重視。因為,對會計軟件來說,隨著軟件服務內容、項目的不同,費用及工作量相差懸殊,服務的費用有可能超出軟件本身的價格,在會計軟件業界強調軟件價格與服務價格分離的今天,注明服務費的收取規則是十分重要的。其次,第二十七條,“軟件產品的測試版應明確標出并免費提供,不得進行營利性銷售。”對此我們的會計軟件生產商在以前執行的不夠好,不少產品匆匆有償推向市場和用戶,讓用戶充當測試的角色,使用戶對產品的可靠性、穩定性心有余悸。在此,非常明確提出了如果軟件是測試產品,就應當免費試用的規定。
關于軟件產品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全國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處罰及處罰的執行部門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軟件產品管理辦法》與《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存在不一致
由于財政部的《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較信息產業部的《軟件產品管理辦法》發布的早,適用的對象、范圍也小些,主要是針對會計電算化及會計核算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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