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業管理層為達到種種目的,虛增利潤的手法越來越“高明”,越來越隱蔽。由于直接利用關聯交易虛增利潤過于明顯,而利用表面無關聯關系的相互購銷業務虛增利潤較隱蔽,因此這種手法已成為某些企業虛增利潤的常用手法之一。審計人員在審計時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重大審計失誤。下面介紹一起這樣的案例,希望對廣大審計人員的實際工作有所幫助和啟示。
2002年初,某所對甲企業2001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在按照審計程序,對甲企業重大的銷售業務及采購業務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甲企業向乙企業銷售本企業產品(專門加工)的銷售收入為224.36萬元,應交增值稅38.14萬元,至年末應收賬款余額2.5萬元,該產品銷售成本128.88萬元,毛利95.48萬元,毛利率高達57.44%.同時又發現甲企業"在建工程——××生產線“中向乙企業預付了”××生產線“購置款350萬元。這一特殊的相互購銷業務,引起了審計人員的關注。審計人員要求甲企業提供這兩宗業務的合同。甲企業財務部門提供了兩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審計人員注意到這兩份購銷合同簽訂日期在同一天。銷售產品合同上詳細列明了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和價格,但購置生產線合同上卻只列示了”××生產線“一套計350萬元,無生產線設備的明細資料。審計人員在檢查”固定資產“科目時,注意到甲企業向另一企業采購了同樣名稱同樣金額的一套生產線計入”固定資產“增加,并附發票及設備部門驗收清單。進一步核對時又發現,該條生產線中有幾臺設備的名稱與甲企業銷售給乙企業的產品名稱大同小異。針對上述種種疑點,審計人員根據掌握的甲企業基本情況,判斷甲企業有可能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利用相互銷售行為虛增當期利潤。為了證實判斷的正確,審計人員詢問了甲企業的財務經理。財務經理認為甲企業與乙企業買賣貨物,屬于正常的交易事項,并且該產品確實是利潤率高。審計人員又進一步質疑甲企業向另一企業購置××生產線一套,驗收清單上的部分設備與銷售的產品名稱大同小異等問題。財務經理講這是巧合,要再核對。現場工作結束時,甲企業財務部門向審計人員提供了一份情況說明,這份說明證實了審計人員的判斷是正確的。盡管甲企業強調這種相互銷售行為在社會上大量存在,雙方確實應屬正常交易,但審計人員認為這項相互購銷行為使得甲企業虛增銷售收入224.36萬元,占當年銷售額的10%,虛增當年利潤128.88萬元,占當年甲企業未審利潤總額的50%,屬于虛假銷售,同時使得購進的生產線虛增價值133.62萬元(毛利加增值稅),從而虛增了企業資產。如果甲企業有能力生產所購生產線的部分設備,應屬于自制設備,則可與所購的設備一并安裝調試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以反映該項生產線的價值,并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及年限在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對上述事項予以了揭示。
通過上述案例分析,筆者認為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應關注幾個問題:(1)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應進行認真分析,特別是被審計單位在特定時期的特殊需要,就可能會在會計報表上做文章,粉飾當期的經營成果。(2)對被審計單位的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及銷售毛利率進行分析比較,對于毛利率過高的產品應重點審查生產成本的核算是否準確。(3)對被審計單位購銷業務中相互銷售的業務事項應予特別注意,并作重點審計。(4)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貨物購銷合同應認真審閱,切忌只取不閱,只閱不審,導致審計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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