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人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根據如上規定,其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或,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遞延稅款
交納所得稅后,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轉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現舉例說明之。某企業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贈設備一臺,價值10萬元。預計使用5年,凈殘值為零。按直線法折舊。使用4年后轉讓,收款3萬元。
接受捐贈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67000
遞延稅款33000
上繳所得稅稅款時:
借:遞延稅款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6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7000
固定資產轉讓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
累計折舊80000
貸:固定資產100000
借:銀行存款3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
貸:營業外收入10000
由于企業接受捐贈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一般沒有到期清理轉讓現象,故其會計處理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前兩步處理相同。這里,不再贅述。
捐贈企業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
二條第(一)條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對外捐贈現金,要看接受捐贈的對象是誰?如前所述,企業捐贈現
金的受贈者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
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直接列支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賬戶。由于納稅人超過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這就存在年末計算調整問題。現舉例說明如下。
1.甲公司開出現金支票一張,款項500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潤總額為500000元。假設不存在其他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1)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500000+50000=550000(元)
(2)計算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550000×3%=16500(元)
(3)將調整后所得額減去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計算交納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稅16505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65053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直接向受贈人(或非公益性單位)進行的捐贈,同樣列支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賬戶,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計算所得稅時,直接將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交納所得稅
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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